居住地分為永久居住地和經常居住地。常住地通常是指民法通則規定的住所,具有法律意義。經常居住地是指經常居住地,有時與永久居住地壹致,有時不壹致。根據這種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采用慣常居所標準,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界定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原因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這樣就把中國人和外國人,以及港澳臺同胞和大陸公民區分開來了。
所謂經常居住地或住所,是稅收上判斷居民和非居民的壹個法律標準,而不是壹定時期內的實際居住地或居住地。例如,如果個人在中國境外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他必須在居住在國外的理由消除後回到中國居住。那麽,即使這個人不在中國居住,他仍然應該被判定為習慣性居住在中國。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住所”概念不同於通常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