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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主要包括:

1,提起訴訟或仲裁

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同時需要註意的是,權利人起訴後撤訴的,應當視為與訴訟時效中斷的請求具有同等效力。包括民事訴訟法中所有形式的債權,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支付令、提起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糾紛解決程序提出的債權,也包括權利人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保護民事權利等。

2.債權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明確提出在訴訟程序之外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通知。此意向通知方式不限(口頭或書面等)。),只要把提醒的意圖傳達給對方,事後可以證明。包括債權人對債務擔保人、債務人代理人或者財產托管人的催告;

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債權人的相對人表示知道債權的存在。對同意履行義務的形式沒有特殊要求。關於債務人的同意,應註意以下四點:

(1)債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和解方案等承諾或行為的,視為壹方同意履行義務;

(2)連帶債權人之壹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視為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對於其中壹個連帶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應當認定其他連帶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也有效;

(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視為債權和債務人撤回均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4)債權轉讓的,自債權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視為訴訟時效中斷。債務承擔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的承認的,自債務承擔的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視為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以外的訴訟時效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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