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生效的判決能夠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而采取的限制處分當事人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訴訟中因財產保全錯誤引起的財產侵權糾紛,明確規定由申請人承擔責任,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采取訴訟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必須是由於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二)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有給付的內容,如給付壹定數額的金錢、給付壹項物品等。(3)訴訟財產保全主要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但當事人未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4)申請必須向被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未被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訴訟,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保全造成損失提起訴訟的,由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