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八條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的處理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統壹負責,企業總法律顧問或企業分管相關業務的負責人按照分工組織工作,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實施,相關業務機構予以配合。
第九條中央企業聘請律師事務所、專利商標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下簡稱法律中介機構)代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應當建立健全選聘法律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度,加強選聘法律中介機構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核程序。
第十條中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負責選聘法律中介機構,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
第十壹條根據企業選聘法律中介機構的工作業績,建立統壹的中央企業選聘法律中介機構數據庫,對其信用和業績進行評價,實行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