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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遺囑繼承法規

中國現存最早的遺囑繼承法規是在唐朝制定的。

外國遺囑繼承制度起源於羅馬法。《十二銅表法》第壹次正式肯定了遺囑繼承的存在。《十二銅表法》第五表第三條規定:“任何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或者為其家庭指定監護人的,具有法律效力。”這就是羅馬法中意誌自由原則的起源。“十二銅表法”中的意誌自由包括指定繼承人、指定監護人、解放奴隸和遺贈。

擴展知識:

迄今為止,我國已知最幹的遺囑出現在漢代(韓稱之為“先令”,顏師古註:“先令為第壹份,亦為預遺”)。但現存最早的遺囑繼承法律是《葬令》,制定於唐代,沿用於宋代。另外,北宋、南宋都有遺囑繼承的規定,但無論是喪令,還是北宋、南宋都對遺囑繼承做了各種限制。壹種是以“喪家”或“無繼承人”作為遺囑繼承的前提。如《喪令》規定:“喪家者,余錢余女者,無女者,皆是至親,無親者,官為校。如果死者在日本,他會受到自己意誌的懲罰,如果證據清楚,就不需要這個命令。”北宋四年,天盛提出了“家家禁戶”的主張:“今後禁戶,如死者遺囑核實清楚,則按遺囑執行。”南宋家令規定:“財產無繼承人。希望遺囑和海內外以上親屬聽真話,官方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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