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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做質押抵押貸款嗎?如果有,有哪些法律規定?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用來質押貸款,但質押的成立有兩個有效的規定。

1.《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證書交付質權人時,質押成立;沒有權利證書的,在有關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

2.《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以質押為目的交付票據,未記載“質押”字樣的,依照《物權法》的規定設立票據質權;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沒有背書“質押”二字,就不能構成票據質押,當然不存在票據質押。二者的沖突在於交付質押票據時是否需要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或“質押”的同義語,或者未記載“質押”字樣的票據能否構成票據質押。因此,為確保票據質押能夠生效,建議在票據背面背書“質押”二字。

此外,還要註意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的到期日和承兌日。根據最新質押貸款利率(2011)第八條,質押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存單到期日。多張存單質押的,貸款期限以最接近到期日的壹張為準,但分期發放的貸款除外。借款人為了避免貸款逾期,不得不額外籌集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無法獲得票據融資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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