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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時期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隋唐時期的法律形式如下:

(1)唐代有法、令、案、形、典五種法律形態,它們相互聯系,發揮著不同的作用。

(2)主要立法:軍德法、貞觀法。軍事道德法則。唐高祖武德時期,在黃愷律的基礎上,增加了53個新例,形成武德律。貞觀之法,唐太宗貞觀年間,命戊己、方等人全面修訂法規,制定《貞觀之法》,標誌著唐朝基本法典的定型。

元代以後,《雍呂慧書》被稱為《唐律亦舒》,是中國封建社會最有影響的代表法典。開元法:開元年間,唐玄宗下令修訂《永惠法疏》,刪除過時的術語和稱謂,成為《開元法疏》。

隋唐的法律制度;

1,文風千篇壹律。《皇帝法》總結了以往的立法成果,並在北齊法律的基礎上對條文內容進行了調整。《帝王法》12體例標誌著中國古代刑法典體例完成了由簡到繁、由繁到簡的發展過程,使刑法體例定型。

2.五罰合法化。《開皇法》刪除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殘酷刑罰,將刑罰制度合法化為摑、棒、徒、流放、死刑五種。封建五刑正式形成,並壹直為後世所用。

3.區分公罪和私罪。皇帝的法律對公罪和私罪都有明確的規定,用來加強封建國家的統治效率,調動官員行使職權的主動性。

4.特權法得到進壹步發展。在《皇帝法》中進壹步發展的封建特權法,不僅規定了“八議”制度,還規定了九等以上官員所犯罪行的請示許可、減案、聽贖等,使風險特權進壹步系統化,用於維護官僚貴族地主的特權地位。

5.設立“十惡罪”,分別是謀反、叛逆、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這些罪行被封建統治者視為最嚴重的罪行,因此被稱為十惡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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