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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涉案物品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如果移送案件,就必須相應地移交壹些涉案的物品或證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壹十九條,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不隨卷保管,應當拍照存卷。原物由公安機關妥善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毀: (壹)淫穢物品;(二)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品: (三)鴉片、海洛因、嗎啡、冰毒、大麻等毒品以及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劑、管制藥品;(四)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等宣傳品;(五)秘密文件、圖表和資料;(六)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七)其他不方便攜帶的大件物品。對易腐等不易保存的物品,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後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時保存至訴訟終結。通知被害人後,未來超過半年再征收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酌情延期。已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失主前來認領並經查證屬實的,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退回。原物已經出售的,應當退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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