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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公私財物的立案標準

損壞公私財物的立案標準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嚴重情節。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損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侵害的客體是壹切公私財產關系。該罪的客體是各種公私財物,但破壞了某些特定的財物;

2.客觀上是壹種破壞或者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破壞是指破壞財產的存在,使其全部失去使用價值,損害是指部分破壞商品,但不完全失去使用價值;

3.主觀主體是故意,具有毀壞公私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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