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損害他人名譽的言論,情節惡劣的,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4條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因誹謗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