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證。
第十壹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
擴展數據
《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規定:
第四條車管所各業務崗位辦理登記業務時,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在車管所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相關業務,並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八條機動車檔案應當保存下列材料:
(壹)機動車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轉移登記表》原件;?
(三)《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原件;?
(四)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六十壹條已登記的機動車被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或者經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發生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明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申請轉移登記或者轉移登記的同時申請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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