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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人和大陸人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大陸人與臺灣省人協議離婚的流程是:

1.雙方* * *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2.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申請後,應當核實相關事項;

3.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大陸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應* * *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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