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車禍是指駕駛時發生的傷亡事故。造成的傷害大致可分為減速傷、撞擊傷、擠壓傷、擠壓傷、墜落傷,其中減速傷和撞擊傷最多。酒駕、超速、疲勞駕駛、未保持安全車距、拒絕系安全帶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常見原因。此外,違章停車、開車打電話、低估天氣因素成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為減少車禍的發生,司機在上車前將耳機連接到手機上,開車時堅決不理會身旁的手機;雨雪天開車壹定要輕柔,保持車距,低速行駛,這樣可以給緊急剎車留有余地。許多交通事故都是由司機的壹些不良習慣造成的。如果壹些駕駛員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車輛遇到困難,機動車駕駛員應立即打開危險警告閃光燈,並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難以移動,應繼續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150米外設置警示標誌,擴大警示距離,迅速報警;駕車者和乘客應盡快從路外車門離開車輛,並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或緊急停車區。不要在高速公路上隨意走動,任何情況下都不要擅自攔下過往車輛求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原因,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