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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現場見證證明怎麽寫

法律分析:證人證據材料的使用及研究現狀。證人證明材料在陳述了本人姓名、身份證號、現住址、工作單位、電話等個人信息後,應簡要描述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從事的工作、傷者的受傷經過、受傷部位和程度等。在證明材料的最後,加上壹句“以上情況屬實,本人願意承擔壹切法律責任”,並附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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