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戀愛期間,壹方把自己的錢和物無償給另壹方,另壹方接受。錢物轉移後,贈與合同履行完畢,贈與人不能撤銷。所以,如果認定戀愛期間的現錢是贈與,就不能要求返還。
那麽如何判斷哪些往來款項是贈與呢?壹般來說,以下幾種錢會被認定為贈與:1,壹方在特殊節日或紀念日轉給另壹方的錢,如情人節、七夕、婦女節、女生節、生日等。2.轉賬的時候,明確備註表達情話的錢。例如,在上述第壹種情況下,周在給姜轉賬時註明“老婆,老婆,我愛妳1314”;3.能表達愛意的特殊金額,如轉賬“520”、“1314”;4.日常消費支出,如:戀愛時,情侶經常購買衣服、化妝品、食品等。對於對方來說,這些都是戀愛過程中的正常開銷。在沒有書面約定或者沒有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夫妻之間的這種行為視為壹般贈與;5.壹方轉賬的時候,有明確的贈與意圖。二、戀愛期間,壹方借給另壹方的錢,分手後可以歸還。
戀愛期間,如果壹方借錢給另壹方,分手後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但由於戀愛期間情侶之間頻繁、隨意的經濟往來,很難認定這筆錢的性質。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戀愛期間的民間借貸,出借人需要承擔比普通民間借貸更為嚴格的舉證責任,出借人必須有切實的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的事實,否則出借的款項可能因其性質不明而面臨敗訴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