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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後我的東西該怎麽處理?

法律解析:行政機關扣押物品,應當出具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扣押期限壹般不超過30日。經查沒收非法財物的,應當依法銷毀,解除扣押的,應當返還物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查封、扣押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當場制作並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三)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的名稱和數量;(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單壹式兩份,分別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保存。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對物品進行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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