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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怎麽判決戀愛期間花的錢分手的?

法律分析

男女戀愛期間,難免會有壹系列的經濟往來。如果男女最終能步入婚姻殿堂,往往不會有糾紛,但壹旦分手,就容易出現各種經濟糾紛。男女戀愛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如下:1,* * *費用相同。戀愛期間,男女在壹起花的錢往往是壹樣的,比如吃飯、住宿、旅遊等。無論誰出資,這些費用往往都被認為是禮物。如果投資人就這些費用起訴法院,法院是不會支持對方還錢的。2.小禮物。男女戀愛期間,壹方可能會給另壹方少量的錢,比如紅包。這種小禮物往往是雙方表達愛意的壹種方式,從法律角度來說也是壹般的贈與。這種壹般贈與通常是不可撤銷的,即使訴至法院,法院也不會支持。但也有例外情況,即捐獻人嚴重傷害捐獻人或者捐獻人的近親屬。在這種情況下,贈與可以撤銷。3.大額禮物。戀愛期間,大額贈與往往被視為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所以是附條件贈與。如果最後雙方都沒有結婚,不符合贈與條件,那麽贈與無效。捐贈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往往會判決捐贈人返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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