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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父母是孩子的義務還是權利?

《小白經》中記載“孝為人倫之首,孝子之死不死。自古忠臣孝,妳選賢臣孝。”“孝”是我們生活中壹切美德的基礎,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隨著社會老齡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來越多早已成為國家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13年7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第十八條已將“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明確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指成年子女、孫子女)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換句話說,成年子女對年邁父母的贍養,不僅僅是經濟上的贍養,更是對老人精神上的慰藉和情感上的陪伴。因此,定期看望年邁的父母是我們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

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根本法)

第49條第3款?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

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或者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隨軍家屬探親和休假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26條第2款?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1045條第3款?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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