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包括碳排放配額的分配和結算,碳排放權的登記、交易和結算,溫室氣體排放的申報和核查,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堅持市場導向、循序漸進、公平公開、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範圍由生態環境部制定,按程序報批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設立全國碳排放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全國碳排放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