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準,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標準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確認後向社會公布。
經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批準,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可以適當擴大碳排放權交易的行業覆蓋範圍,增加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重點排放單位。
第八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要求,綜合考慮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溫室氣體排放、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以及重點排放單位的納入情況,確定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排放配額總量。
第九條初始階段以免費分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逐步提高有償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