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自願的基礎上建立碳市場。
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京都議定書》規定,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絕對減排責任,即沒有強制性減排義務。
2.按照客觀規律建設碳市場。
壹方面,要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碳市場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如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等。政府應盡量減少使用高成本、低效率的行政手段,更多使用經濟手段促進節能減排。同時,必須遵循經濟發展階段的碳排放規律,即人均收入與碳排放指標之間的碳排放“倒U型曲線”和“庫茲涅茨曲線”規律。
3.政府科學引導碳市場建設。
與其他壹般市場不同,碳市場是壹個外部產品市場,它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等人為規定的基礎上形成的。
4.協調推進碳市場建設。
碳市場的建設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因此有必要統籌建設碳市場。
5.逐步建立碳市場。
中國正處於能源消費需求快速增長階段,區域發展和產業結構不平衡。因此,碳市場的建設是漸進的、長期的,必須經歷壹個由低到高、由簡單到復雜的建設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