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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形式:法、序、體、形的關系

唐代的四種法律形式,即法、令、形、式,相輔相成。

命令、表格、形式以肯定的方式規定了國家的規章制度,法律以肯定的方式規定了違反命令、表格、形式的刑事責任。四者的結合形成了壹個以法律為主體,以秩序、體例、形式為補充的完整的法律體系。

法律是國家的基本法典,它采取各種法律組合的形式,集刑事、民事、軍事、行政、訴訟等內容於壹體,但它主要是以刑法和刑罰為基礎,用於實刑的法律。法律相對於秩序、案例、公式而言,具有絕對的權威性和相對的穩定性。

秩序是法律的補充,是關於國家制度及其基本制度的規定。它主要規範國家權力的組織形式、運行程序和制度,從而嚴格尊重下等秩序。

葛是國家機關各部門和官員日常工作的細則,也是皇帝對詔令的刪減。

型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序和行政活動的細則。

擴展數據:

唐代法律法規的特點主要是:

(1)維護皇權,確認皇帝居高臨下、至高無上的統治權,公開承認尊卑差別,維護封建等級壓迫制度。

(2)從地主階級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在對農民的刑事鎮壓中更註重分寸感;還有限制房東攫取法外特權的行為。

(3)以儒家的封建倫理為指導思想,更加註重禮法的相互配合。壹方面以法律的強制力為後盾推動禮儀的規範化,壹方面又以禮儀為精神支柱加強法律的壓制力。

(4)把法律、法令、表格、法典、條例、實例結合起來,形成壹個完整的法律體系,用於調整封建社會各個方面的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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