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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對外省人員的防疫要求

對曾在高危地區生活並返回廣東的,在14天進行隔離,在1、4、7、14天進行核酸檢測;2.對在中等風險區生活後回到廣東的,在第14天進行居家隔離,在第1、4、7、14天進行核酸檢測;3.對從存在高風險區的城市返回廣東並參照高中風險區以外行政城市居住史的,居家隔離7天加居家健康監測7天,第1、4、7、14天進行核酸檢測。

壹、低風險地區來東莞人員的防疫要求

1,倡導外埠來(回)人核酸“三日雙檢”。

2、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二、外省來莞人員的申報要求

(壹)各類申報責任主體應主動申報本單位職工或居民基本信息,及時註銷辭職、遷出人員信息,申報新增人員信息,指導督促三類人員如實申報信息。舉報責任主體包括就業和居住兩個維度,其中就業維度的舉報責任主體包括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市場主體,居住維度的舉報責任主體包括出租人(管理人)、住宅小區(商住樓)物業服務企業和村(社區)委會。

(2)個人應主動如實申報相關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是否屬於高危崗位、14天內的居住史和接觸史。

(3)來我市東莞探親訪友人員的親友,在到達東莞前,應協助其申報相關信息。

(四)賓館、酒店、旅店等旅遊經營者應當督促三類人員如實申報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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