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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廉政法律制度

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這是壹個永恒的定理,而廉政法制之所以在唐代得以實行:

1有利於維護唐朝的統治。

有利於防止權利的缺失和濫用,防止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的發生。

3.有利於加強政府的權威。

維護人民利益,得民心者得天下。。

主要措施:

官員政績考核制度和監察制度是制約權力的兩種行政制度。績效考核制度可以保證官僚團隊的整體素質;監察機關的職能發揮得好,對官員腐敗有壹定的震懾作用。到了唐代,形成了壹系列關於考核的具體法規,其中最著名的是“四善二十七優”,四善是:1。仁義之言,聞之;2.謹慎明確;3.可以稱之為公平;4.要勤快,要懶。第壹、二、四項都是勤勉誠信的要求。

選官是中國官僚制度的重要環節,也是政治清廉和腐敗的關鍵。因此,歷代統治者都制定了相應的選官制度,試圖組建壹支清官隊伍。

王亞南先生曾經說過:中國古代官僚的政治生活是壹種腐敗的生活。懲治腐敗,完善廉政法制,成為歷代封建政權鞏固統治的重要內容。幾千年來,中國的封建政權不僅制定了極其嚴厲的法律來懲治腐敗,而且體現了嚴懲不貸、以儆效尤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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