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唐代的死刑復核制度

唐代的死刑復核制度

唐朝規定死刑核準後,執行前,必須再次報請皇帝核準,稱為死刑回放。

而司法官員如果違反重播規則(直接處決罪犯是違法的),將被判處流放2000裏。"被判死刑的囚犯將流動2000英裏,不等重播。"(引自《論唐律》。越獄”)。

這種方法起源於北魏的法律,意思是死刑必須得到皇帝的核準,可見人命的重要性。

隋朝,尤其是楊迪時代,法律殘酷,甚至可以不復核直接死刑,導致社會上出現大量冤死案件,這也是隋朝混亂的原因之壹。唐朝建立後,我們吸取了隋朝的教訓。《唐令》明確規定:“凡定大動之罪者,在京重犯五次;在外,刑部有三重。”

並且在具體執行中也有詳細的說明,那就是:“在北京的,決定前壹天打兩次,決定當天打三次;如果不在,第壹天和第二天都要重復。如果臨時出了問題,不允許復讀,也允許復讀。”

(翻譯大致意思是:北京的死囚在被殺前要復檢兩次,被殺當天要復檢三次;外地被判死刑的犯人,死刑判決下達後第壹天復查壹次,第三天復查兩次。即使犯人被當朝皇帝下令不經復查直接處死,也要堅持上述復查步驟——避免皇帝誤殺)

唐代對死刑的復核非常謹慎。除了皇帝本人之外,朝廷還有很多機構有死刑復核權:比如刑部、門下部、中書部、尚書、禦史臺,都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死刑進行復核。充分體現了唐代“慎用死刑”的立法指導思想。。。唐之所以成為盛唐,被後人銘記,是因為這些法律的細節也值得後人學習。

  • 上一篇:辯護律師與老容止會面16次。老容止怎麽了?
  • 下一篇:退出程序壹定要做最終鑒定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