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廢債務是指債務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改變債務的事實和法律地位,以達到不還債務或少還債務的目的。逃避債務的行為包括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受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