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建築內部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建築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設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下列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四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百度百科——《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