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範圍、時間、地點不同:普通法是指經常適用於全國所有公民的法律,幾乎涉及所有法律領域;特別法是指適用於特定時期、特定地點、特定人或事的法律法規;
2、法律效力不同:特別法規的效力高於普通法;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復雜而死板;特別法制定簡單,公布及時,修改靈活,針對性強。
盡管普通法和衡平法都以判例的形式表現出來,並且它們的產生依賴於王權,但它們之間仍有區別:
1,調整的對象不同,普通法的調整對象是全方位的,幾乎涉及法律的所有領域;股權調整的對象有限,僅涉及普通法律無法調整的私法領域。
2.淵源不同,普通法主要是習慣法;衡平法受羅馬法支配。
3.程序不同,普通法程序復雜死板;衡平法的程序簡單而靈活。
4.救濟方式不同,普通法救濟方式只是損害賠償;衡平法上有許多補救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條。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