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授權代理人的權限包括以下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放棄、變更或者增加代表的訴訟請求;(3)和解;(4)反訴;(五)代為提出申訴或者申請撤回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代理權分為壹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方式。通常,授權是指代理人在訴訟中只能代表被代理人,而無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特別委托代理人除了代理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外,還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如代表當事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代表被代理人簽署法律文書,代表當事人收取執行款或履行款等。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鑒定、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