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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取消合同的權利。

法律分析:善意相對人因無權代理而有權撤銷已簽訂的合同,惡意相對人則無權撤銷。對於相對人善意和惡意的主觀心態,應當判斷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沒有代理權。相對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可以向被代理人或者無權代理人作出。撤銷權的行使應當先於被代理人的追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代理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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