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第二條第四項完善工資福利聯動機制。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的範圍內確定當年工資總額的增長幅度。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沒有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比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明顯高於全國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當低於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對主營業務不在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達到政府職能部門規定的調控水平及以上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於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政府職能部門規定的工資增長調控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