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擾亂民用航空運行秩序的行為:
第壹點是倒賣航空運輸企業的購票憑證、客票和有效訂座憑證。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規定: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飛行身份證件或者飛行憑證的;
(二)冒用他人飛行身份證件或者飛行憑證的;
(三)攜帶或者托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的;
(四)攜帶或者托運除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民用航空禁止或者限制的物品,經民航安檢機構提示後拒不改正,擾亂秩序的;
(五)在行李中藏匿、攜帶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民用航空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擾亂秩序的;
(六)偽造、變造、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條件鑒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