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對減刑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再審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錯誤的,裁定糾正、維持原判決、裁定;(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四)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查明事實的,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實仍然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