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從廣義上講,是指為某項交易或事件做出壹定保證的人。比如在債權債務擔保中,擔保人特指具有代為清償或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為出票人、背書人和承兌人提供擔保的非流通票據債務人;是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約定的內容。當債務人拒絕履行或無力清償所借債務時,保證人將按照約定內容繼續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壹般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等責任,國家機關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部分職能部門的人員不得成為保證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擔保壹般可分為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391條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未經其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