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管理,規範施工圖審查後勘察設計文件的重大修改,切實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4號)等有關規定。
勘察設計文件壹經審查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建築物穩定和安全的內容。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涉及強制性標準的重大變更範圍,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委托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並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後,方可進行施工。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
凡有重大變更的勘察設計文件,經重新審查後,還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到東莞市建設局進行重大設計變更的重新審查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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