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由於不是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拒的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以不構成犯罪。”這是刑法理論上的意外。所謂不可抗拒的原因,是指行為因不可抗拒的力量而無法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從而產生損害結果。這種不可抗力的來源壹部分來自大自然,壹部分來自別人的行為或者我自己的身體障礙。例如,火車司機吳某和謝某晚上在鐵路上駕駛壹輛客運列車。到了壹座橋上,他們突然發現橋面斷了,下陷了壹會兒,於是馬上緊急剎車。但由於巨大的慣性,機動車和兩節車廂仍從橋下沖過,造成多人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橋面斷裂下沈的原因是幾分鐘前這裏發生了肖鵬,巨大的泥石流橋面被沖走,沒有人發現,從而造成了翻車。事故發生了。對於火車司機吳某和謝某來說,這是壹起意外事故,而且是由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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