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七條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有成熟的商業模式,並具有持續為被特許人提供業務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的能力。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至少擁有兩家直營店,經營時間應當超過1年。
第十三條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不得少於3年。但是,除非被特許人同意。
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業務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特許經營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