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協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研究處理並向工會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壹)克扣職工工資;(二)未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三)隨意延長工作時間的;(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