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壹,非法討債罪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
《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禁止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壹)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關聯借款人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和收取貸款人的資金;
(三)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實名註冊系統非註冊用戶宣傳或推薦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拆分融資項目的期限;
(七)銷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點對點借貸外,與其他機構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和代理投資、代理銷售、推廣和經紀業務;
(九)故意編造、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和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缺陷和風險,以含糊不清的語言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者推介,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貸款人或者借款人;
(十)為證券市場融資投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壹)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