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原告具有原告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應當明確指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依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管轄的;
5.法律法規規定起訴前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具有原告資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不服的,方可提起訴訟。對於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爭議,原告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屬於被上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證明,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