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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批準農村住房的基礎

法律分析:1。書面申請

年滿20周歲的村民,因結婚生子等正當理由需要新建房屋,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向村民小組書面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請。

以下三種情況不能報考:

1.已經申請宅基地,使用、出賣或者送給他人的,不得再次申請宅基地;

2.實現了入戶,比如在城鎮穩定就業並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在農村沒有宅基地,但在城市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請宅基地;

3.現有宅基地能夠合理增加住房建築面積滿足居住需求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二、村民小組討論公示,村民委員會評議

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在村裏公示申請理由、擬選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積。公示期間,其他村民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小組提交村委會審核,村委會審核是否符合村莊規劃,通過簽署意見提交鄉鎮政府。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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