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個人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且不聽勸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單位未按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管理責任人未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規範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分類生活垃圾混駁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由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分類生活垃圾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將生活垃圾分類混合收集、混合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未設置在線監控系統,或者未能保持其正常運行的;未建立臺賬,或者未將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分類質量等信息實時上傳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壹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未建立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將信息上傳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原政策:《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