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婚姻、家庭成員、住房結構變化需要分戶的,憑房管部門出具的新家庭成員名單和房屋產權證或單位分房證明。
2.結婚或離婚的,憑結婚證或離婚證(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單位分開居住、借款、租房、搭建臨時房屋等。,不準分開),經派出所審核同意後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第十七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實施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的戶口劃分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公民戶的標準是壹個家庭雖然生活在壹起,但經濟獨立,分開居住,可以單獨設立賬戶。
(二)分戶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居住。單元樓的分戶僅限於離婚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分戶。
(1)壹家人住在壹起,卻因為結婚而獨居,卻沒有在壹起;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壹方有權居住該房屋,並確實在此居住;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地產糾紛當事人有權在該房屋居住並確實在此居住;
(四)已辦理私有房屋分析、贈與和繼承手續;
(五)已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契戶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