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經多數利害關系人同意進行抗辯的,不予支持。因此,需要取得所有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業主才能“改住為商”。
可以請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公司出面協調。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協調未能達到預期效果,可以就相鄰權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對方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 *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業主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壹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