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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評估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項目劃分原則和工傷傷殘程度,綜合考慮各類別平衡,將傷殘等級劃分為壹至十級。最重的是壹級,最輕的是十級。對於未列出的個體殘疾,參照各門診相應的分級原則,判斷殘疾等級和工作能力。主要基於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壹條工傷職工因工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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