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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賠償圖書館丟失的書?

法律分析:任何人丟失館藏文獻(包括書籍、期刊光盤、音像資料和電子閱讀器)都應購買相同的新文獻進行賠償;同壹文獻不能補償的,按以下規定補償:1。原書刊是過去10年出版的,壹般按定價的2-4倍賠償。2.原書刊出版於10年以前,賠償壹般為定價的3-5倍。3.隨書光盤損壞或丟失的,按配套書刊價格的兩倍賠償。4.音像資料損壞或丟失的,賠償每張光盤單價的2倍。借出整套電視劇的,按整套光盤價格的兩倍賠償。5.如果電子閱讀器損壞或丟失,應賠償相同品牌和版本的新機或市場價值不低於丟失型號的指定型號。如果新機不能用於補償,將按照讀卡器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6.如果平板電腦損壞或丟失,應按照其購買價格或相同品牌和型號的新機進行賠償。7.未成年讀者造成館藏文獻丟失的,壹般按65438+原文獻0.5倍的單價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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