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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報告了財產令的目的。

財產申報順序是新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壹個新的法律文件,過去在實踐中很少使用。新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應當出具財產報告裁定。”申報財產令應當載明申報財產的範圍、申報財產的期限以及拒報或者謊報的法律後果。被執行人應當申報的財產範圍很廣,既有現金、動產、不動產,也有債權、股權、投資權、資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既包括目前的財產狀況,也包括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前壹年以來發生的財產變動情況。把妳的財產寫清楚交給法院就行了。如果妳不舉報,或者舉報不實,就會受到法院的懲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目前的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應當出具財產報告裁定。執行貨幣債權時,申報財產的順序應當與執行通知書同時發出。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責令被執行人重新申報財產的,應當出具新的財產申報單。

第四條財產申報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提交財產報告的期限;

(二)申報財產的範圍和期限;

(三)補充申報財產的條件和期限;

(四)違反財產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

(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財產報告令應附有財產調查表,被執行人必須按要求逐項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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