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目前的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應當出具財產報告裁定。執行貨幣債權時,申報財產的順序應當與執行通知書同時發出。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責令被執行人重新申報財產的,應當出具新的財產申報單。
第四條財產申報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提交財產報告的期限;
(二)申報財產的範圍和期限;
(三)補充申報財產的條件和期限;
(四)違反財產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
(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財產報告令應附有財產調查表,被執行人必須按要求逐項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