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根據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或者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第四條居民身份證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規範漢字和數字符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決定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擇壹種當地通用的文字,作為居民身份證上用漢字登記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