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體區別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很多地區的律所名稱多使用“————律師事務所”,在英文中根本不用。意思是律師辦公室,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律師樓”。?
現在大陸律所的英文名字都采用“————律師事務所”,這才是正確的用法。但值得註意的是,這種情況下的律所規模較大,含有“集團”的含義。而內地很多律所只有3-5人,與現實不符。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鄉鎮法律服務所不能使用“律師事務所”。
擴展數據:
“法律”和“律師”的英語用法:
1.很多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都是用英文單詞“law”作為“律師”。比如,在他們的宣傳冊上,中文單詞“京基律師”對應英文單詞組合“經濟法”;
2.在每個合夥人的律師照片右下方標註律師的名字,是“——————————”,本質上是英文“律師”的意思。
這兩篇文章都涉及到英文單詞“law”的含義和用法。如果沒有律師的意思或用法,就是“錯”或“不對”。無論“錯”與“不對”,都是不可接受的,不適合優質律所。
3.“法”就是法律,不能當“律師”。
4.“律師”壹詞只能以壹種通用的方式使用。比如給人介紹壹個職業或者壹個行業的時候,我是律師——我是律師。
不能用於特定人群。所以應該表述為—— ——王代理律師——王XX律師。而上述說法的中式英文直譯結果是“×××定律”,這個結果完全不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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