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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自治與司法保障的關系

體育糾紛中司法權邊界的厘清,不僅關系到體育領域法治原則與體育自治原則的關系,也關系到體育糾紛的公正、有序、及時解決,關系到體育組織權力的保護和體育人權利的救濟。

體育自治的本質是壹種行業協會自治。目前,體育自治原則已在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理論研究和實踐中得到充分體現。根據組建路徑、內部組織結構以及與國家體育總局的關系,從必要性的角度揭示了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基於此,說明了在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實踐中適用體育自治原則的弊端:自治的法律性質不同,來源不同,無法區分,導致自治事務處理模糊。不同法律性質的意思自治按純粹意思自治適用。不同的體育法律關系被視為體育規則與企業管理的關系,導致外部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失去內部自治監督。基於以上解讀,針對體育自治的各種不足,分別提出了改進意見和相關立法建議。

司法通過訴訟介入公司治理是公司順利運行的外在保障。從本質上講,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是對公司自治進行司法調整的壹種機制。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應遵循國家幹預與公司自治平衡的原則。在政府管制放松的趨勢下,加強司法幹預應該是必然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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